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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信息来源:uuuqqq.com   时间: 2022-07-05  浏览次数:18

观点网讯:近日,深圳市出台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明确该方案旨在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该《办法》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办法》指出,要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了转让条件,具体有,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提出“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另外,《办法》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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